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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則如果因為同一件事情、先譴責一個,隔幾年再譴責另一個,那大明的外交信用將來就完了,會被人認為是“選擇性懲戒、柿子挑軟的捏”。
畢竟“訴訟時效”的意義,是讓人“不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時”,可以有個提起爭議的緩衝時間。而不是讓你明知自己已經有利益被侵害,還不及時表態。要是出現了後面那種情況,就太虛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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