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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比之下,《著作權法》保護著作人終生加死後50年,就沒那麼大道德風險,畢竟著作權早期是針對文藝作品的,沒那麼大經濟利益。不會有人為了想要早幾年請天下人免費白漂看金庸武俠,就嫌金庸命太長把他嘎了。)
而除了保護期限外,1624年《壟斷法》和後來《專利法》還有一個重大的區別,就在於對專利申請的技術公開程度的要求,有相當大的程度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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