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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言之,這樣的法律對於鼓勵人類從無到有、發明徹底全新功能的產品是非常有激勵效果的,但是對於鼓勵人類去發明‘已有產品的低成本改進型’是非常不利的。只是如今大明還沒到爭取工業化降成本為主要矛盾的時代,也沒多少“降本增效型發明”,所以可以兩害相權取其輕。)
至於將來《壟斷法》與時俱進向《專利法》轉變,那起碼是幾十年之後的事兒了,先讓大明把朱樹人本人開掛帶來的紅利吃幹抹淨利益最大化再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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