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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樹人要整個變革大明的官制和法度,也不能一上來就說要重修大明律,而是要強調大明律一貫的殘缺、覆蓋面太窄,以至於後續法外加例繁冗不堪,只能加不能改。
朱樹人便這樣跟兒皇帝和閣臣們說:“《大明律》訂立之初,一個極大的弊端就是隻注重官制和刑名,而其他東西都是夾雜在其中頒佈。實施和貫徹大明律的,又以刑部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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