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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從根子上把法分開,先定一部全新的《大明民律》,以後就可以以此為契機,把舊的《大明律》裡面的戶律部分,和其他民間財務糾紛的條款統統廢掉。
將來再定一部《大明刑律》,以及其他律慢慢補足上來,形成新的統一法典,這個過程中舊的《大明律》也就可以逐步廢止,而“成化例”、“嘉靖例”這些好幾百條的歷年加例,也不用再以補丁的形態出現,該被大明新律併入吸收的就直接吸收,過時該廢止的就直接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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