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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稅法的第二大類是丁稅,也就是人頭稅,大明本來是沒有丁稅的,在張居正實施一條鞭法之後,將徭役分為兩部分,一部分攤入田稅之中,另一部分則按人頭徵稅,而且婦女兒童有優惠,本意是想減輕老百姓的負擔,但事與願違,最終結果是田稅增加了,徭役仍舊照繳,還額外多出了一個人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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