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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稅法的第三大類是徭役,就是官府強派給老百姓的各種差役,比如到衙門、驛站、碼頭等地當差供使喚等等,張居正一條鞭法後以丁銀形式按人頭徵收,但是在張居正死後沒過多久徭役便又捲土重來,但是不再派差,只繳納銀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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