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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於法即刑的準則,這個邏輯是沒有一點問題,只要改成罰錢,就是多與少,這不很正常嗎。
然而,刑罰,是國家懲罰個人,是二者關係,這裡面往往是不包含第三者的,也就是被害者,雖然有些官員會照顧受害者,比如說許遵,但宋刑統是不存在個人利益,只有國家利益。
這肯定是屬於法家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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