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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古代審案,幾乎每個官員都用恐嚇,威脅、刑具等類似手段來使得犯人招供,這是法律所允許的。
因為古代沒有先進的科技,來輔助官員破案,同時又是要追求結果正義,那麼最簡單的方法,當然就是依靠用刑罰迫使犯人招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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