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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七十六章 (7 / 80)

具體辦法有三:對各類商人徵收財產稅,諸如末作貰貸賣買,居邑貯積諸物,以及其它雖無市籍而從事商業以謀取利潤者,都要根據資產多少編造名冊,呈交官府,作為徵稅的依據,稅額為“率緡錢二千而算一”,即每二千錢納稅一百二十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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