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顏兒曰:“公子言之有理。蔡劉氏,謀害親夫,其罪一,篡改遺志,擅自立次子劉琮為荊州刺史,不聽朝廷排程,其罪二,殺害朝廷使者,拒不順服,其罪三。負隅頑抗,對抗朝廷,其罪四,蔡瑁,張允,蔡和,蔡中等,出謀劃策,共同年謀反,與朝廷為敵,同罪。軍民無罪,命人將這些話書於紙上,縛在箭上,射入城中,午時全面攻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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