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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這不符合法律程式,既然要‘公事公辦’,那就要按照‘規章制度’辦事。在沒有足夠的證據,為你定罪之前,你可以什麼都不用說。另外,根據我國律師法……我是可以全程參與你的審訊。並由代勞你回答一些問題。吳所長,這是我的從業資質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文,我都整理成檔。你過目一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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