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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成親之後,趙豐年予宋瑞雪單獨庭院一處,不與任何女眷為鄰,每月五十兩月錢,可不管其吃穿,下人用度另算。世子妃之權趙豐年可盡數收回,交給他人,但不可令宋瑞雪做任何違背其意願的事,有違一次,罰銀五十兩到五千兩不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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