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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章 波瀾 (1 / 80)

恭國法令有載:凡身為女子者,不得進入私塾學習,不得參與任何科考活動,凡違反者,處以斬刑,違反者包庇者同罪。女子不得為官、不得參軍,凡違反者,處以斬刑,情節嚴重者,處以絞刑,違反者與包庇者同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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