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合約時間是五年,而不是新人慣有的八年或者是十年長約。光是這一項就很難得,藝人是需要培養時間的,五年時間,前面兩三年把你培養起來,走紅了,你給公司賺錢的時間就只剩下兩年。當然可以續約,但是你走紅了再談續約的事情,就多了很多變數,主動權也不在公司自己手上。
其次,合約裡寫得很清楚,陸嚴河跟公司的分成比例變成了3:7,從前是2:8,而後面還跟了一個新的附加條款,一旦陸嚴河為公司帶來的收入流水突破五百萬元,這個比例將可以進行調整,調整成4:6,而如果陸嚴河為公司帶來的年度收入突破五百萬元,這個比例將進一步調整成5:5。最後,如果陸嚴河的創收超過了一千萬元,那這個比例將重新商談。
這兩個內容保障了陸嚴河非常大的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