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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其實很簡單,警察是執法者,也是守法者,警察的主要責任是查明真相,抓捕罪犯,而審判和懲治罪犯是法官的權利,卻不是他們的權利,他們無權在任何時候殺死一個人,哪怕這個人是罪大惡極,十惡不赦的混蛋。
如果一個執法者都不能守法,那麼,法律還有存在的必要嗎?如果一個執法者可以私下懲治罪犯的話,那麼,人人都可以對任何人處以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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