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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晉國朝廷一方,潁川的郡守府在法理上自然不會接受叛軍的政令,因此在收復穎陽、穎陰、長社三縣後,郡丞陳朗便有意要收回三縣平民手中‘不法所得’的田地,原主人還活著的,則歸還原主;若原主人已亡故,則由官府沒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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