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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還是得遵從婦德,但如果丈夫虐待妻子,妻子可以告官,可以訴訟,維護自身正當權益。
但關鍵就在於,它各方的權益全都寫出來了,而這就是整部《臨時法》最為特殊的地方。
原本古代的律法原則,是講究“刑不可知,則威不可測”,但是這個原則,顯然不適用於公檢法,故此這一部《臨時法》,在絕大多數條例中,都是寫得非常明確,尤其是包括權益的劃分。
這令很多權貴就感到無所適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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