隋朝除州縣兩級以外,地方還有兩類臨時機構:一是行臺尚書省,相當於尚書省在地方的外派機關,總包攬某個區域的軍政事務,凡管轄內的州縣皆受其節制,事權極重,但性質上更偏向行政,這是“省”級行政單位的雛形。二是北周設定的區域性軍事管理機構——總管府,大總管相當於後世的某某省軍區、中小總管府相當於後世地級市軍區,本身是純軍事機構,可是時至今天,大總府逐漸由純軍事性質轉向兼管軍民兩政的職能,簡而言之,就是漢朝的九州州牧府、唐朝的節度使,由於側重於軍事,地位和名分遠比行臺尚書省高,權力也大的驚人,所以大總管府大總管一般只有親王擔任,跟諸侯國幾乎沒兩樣。